刘承万,男,汉族,四川阆中人,1920年1月生,1934年4月参加革命工作,193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1934年4月参加红四方面军。1934年4月至1936年1月红四方面军司号员。1936年1月至1940年3月陕北红军大学通讯员、警卫员。1940年3月至1941年7月抗大学员。1941年7月至1942年3月抗大政治部民运干事。1942年3月至1945年11月陕北陆军中学学习。1945年11月至1948年6月太行六纵47团16旅政治部组织干事。1948年6月至1949年12月16旅101团组织股长。1949年12月至1950年7月重庆市公安局消防总队政委。1950年7月至1951年2月重庆市公安局三分局人事科长。1951年2月至1955年3月重庆市商业局保卫科副科长。1955年3月至1973年3月四川省重庆市公安局五处、十处副处长,九处处长。1973年4月至1980年4月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革委会副主任。1980年4月至1983年12月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。1983年12月离职休养。2009年9月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享受副市长级医疗待遇。2011年6月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享受按省(部)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。因病医治无效,于2013年8月15日9时28分在重庆市中医院逝世,享年94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