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保民1,陕西子长县人,1913年9月出生,192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革命工作。历任子长县瓦窑堡第二高级学校学生自治会总务委员会委员长,中国工农红军陕北游击队第九支队经济员、副支队长,陕北省苏维埃政府工农检查部控告局长,西北临时总指挥部参谋长,陕北省政府主席团巡视员,中央裁办部感化院院长,陕甘宁边区政府优抚委员会主任,山东泰山区专署民政科长,山东省战工会民政处秘书,山东鲁中区行署干部科长,山东鲁中区第二矿务局监委(即政委),山东矿业办事处监委兼矿区工委书记,大连市裕华公司(中共华东局炮弹工厂)党委书记、副厂长,淄博特区法院院长,淄博市委书记,博山县委书记,淄博地委-部部长兼副专员,山东分局、山东省委-部处长,山东省人委第四办公室副主任,山东省委-部副部长,广饶县委第一书记,山东省第三届政协常委。“文革”中,遭受严重摧残和破孩。1972年8月任山东省革委“双整”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,青岛市革委会副主任、党的核心小组成员。1973年7月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、党组书记。1981年12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党组成员。1986年1月离职休养。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。2002年8月3日9时40分在济南逝世,终年89岁。